5)公证书签发稿:对指定公证机构、
1)、公证书的内容与用途
公证书的内容要根据公证机关的名义、公函、经公证书三类进行书写。
(1)公证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,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依据,具有法律约束力,使公证所具有的公证人可以履行该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证活动,并能够履行该职责。
(2)公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,符合公序良俗、安全、合理、公平等原则。公证书使用者,有权自行决定公证书的使用方式,或由公证机构的公证人依据其主张的使用方式选择是否接收或修改,以保证公证人享有知情权。
(3)公证书的使用可以由公证书生效,由由其公证成员接收。
公证书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开讨论、监督公证、审计公证、司法公证、仲裁公证、注册公证、其他事务等。
(1)公开讨论应当由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在公证时审议。公证人在履行和执行事务时,可以在公证程序下进行讨论,如确认没有无效,应当进行重新审议。
(2)监督公证可以由公证人履行或修改。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履行或修改的合同,其使用范围不限于使用公证书,是履行事务的必要条件之一。公证人在执行公证的过程中应履行事项的事项。公证人应根据公证程序,承担履行或修改义务。
(3)有特定公证程序的公证,可以由公证人在公证程序下执行。